(一) 新婚期 新婚夫妇宜选择对今后生育功能影响小和不易感染的避孕方法,如短效口服避孕药、男用避孕套、自然避孕方法等。有过一段时期性生活(婚后2~3个月)后,妻子生殖道有所扩张,还可选用外用杀精剂、阴道避孕药环等;或安全期与屏障避孕相结合的方法,如在“危险期”结合使用避孕套,在“安全期”结合使用避孕药膜等。新婚阶段一般不宜选择宫内节育器,特殊情况应在医师指导下选用。新婚夫妇一般也不宜选用有效口服避孕药或有效避孕针剂,因有些人对有效避孕制剂在停药后的恢复排卵时间要长一些。(二) 产后、哺乳期 产后、哺乳期宜选择不影响泌乳、哺乳和婴儿生长发育的避孕方法。 (1) 宫内节育器,可于分娩后立即放置,也可在产后42天时放置。 (2) 单纯孕激素避孕法,如皮下埋植剂、单纯孕激素有效避孕针。哺乳者产后6周开始使用;非哺乳者产后5天便可应用。有资料表明,对乳汁分泌无明显影响,对婴儿生长发育也无明显影响。 (3) 哺乳闭经避孕法或应用比林斯自然避孕法。 (4) 屏障避孕法及某些易溶解的外用杀精剂,如胶冻剂等。产后、哺乳期不宜使用复合型口服避孕制剂,因雌激素可能影响乳汁分泌。哺乳期也宜使用不易溶解的外用杀精剂,如避孕片、药膜等,因乳母阴道分泌物较少而不易溶化。(三) 生育后阶段 目前,我国多数妇女生育后有一长达25年左右的避孕期,宜选用相对有效、稳定而又可逆的避孕方法(需要时可随时恢复生育),如宫内节育器、皮下埋植剂、有效避孕制剂。根据各人不同情况,也可选用短效制剂、各种屏障避孕法、外用杀精剂、自然避孕法以及绝育术等。(四) 更年期 更年期的特点是卵巢功能逐渐衰退,阴道分泌物相对较少,有时月经紊乱,但仍有可能意外妊娠。此阶段原来未使用宫内节育器者,不主张放置宫内节育器;但如原使用宫内节育器且无不良反应者,可继续使用,至绝经后1年左右取出。此阶段也不宜使用不易溶解的外用杀精剂,但可用胶冻剂,以增加生殖道润滑作用。复合型避孕制剂因含有雌激素,也不太主张应用。屏障避孕法、阴道避孕药环等可供选择。(五) 人流后或希望改变措施者 在医师指导下,分析原因、找出症结、重新选择。通常可考虑更换一种有效、稳定措施,或选用短效制剂、各种屏障避孕法和杀精剂、自然避孕法以及绝育术等。(六) 分居两地探亲阶段 宜用短期、高效避孕方法,如探亲片、短效口服避孕药、避孕套和杀精胶冻等。不宜使用自然避孕法。(七) 不同健康状况下的选择 (1) 月经量多、周期不规则或痛经者可选用短效口服避孕药。 (2)
子宫肌瘤或乳房肿块的妇女可选用单纯孕激素类避孕方法。 (3) 有心、肝、肾等内科患者宜用屏障避孕、外用杀精剂、自然避孕法或绝育术等,也可使用宫内节育器。 (4) 有生殖健康炎症、盆腔感染史者可选用避孕套、口服避孕制剂或皮下埋植剂等。(八) 其他特殊情况的妇女避孕节育方法的选择1、 各种疾病的患者 根据1996年提出“避孕方法选择的医学标准”,各种疾病患者的避孕方法选择可参考《避孕节育方法选择的医学标准(总表)》。2、 多次避孕失败者 (1) 宫内节育器失败 ◆ 使用O型节育器脱落者,可以改用T、V或吉妮型宫内节育器。 ◆ 剖宫产后,子宫下段被牵拉变形,宫腔形态变化,用O型宫内节育器发生带器妊娠或脱落率增高,可以改用非O型宫内节育器,或采用其他避孕方法,如避孕药、避孕针、皮下埋植剂。 ◆ 更换宫内节育器型号仍失败者,则不宜再用,可改用避孕药(针)、皮下埋植剂或外用药具。 (2) 非稳定性措施使用不当造成失败的,应具体指导如何正确使用,并建议采用以下方法 ① 男性参与采用综合性避孕措施。 ◆ 观察排卵期的方法(参见“自然避孕法”节)。 ◆卵子排出后存活一天,精子在女性生殖道内可以存活3天,在排卵前3~4天,后2~3天为危险期,在危险期内性生活需同时使用2~3种避孕措施,即双保险或三保险方法,例如每次性交前使用阴道避孕栓,在危险期用避孕栓再加用避孕套,或阴道套等。 ② 使用高效、有效的避孕措施取代非稳定性措施。年龄轻、生育力旺盛者可用皮下埋植剂、有效避孕针、带铜宫内节育器,不想再生育者可行男性或女性绝育术。3、 生殖道畸形 双子宫、双阴道不宜用宫内节育器者可使用有效避孕针剂、口服避孕药、皮下埋植剂、避孕套、绝育术;双子宫单阴道、子宫纵隔者,可用阴道杀精剂、阴道药环、阴道隔膜等。4、 残疾者 ◆精神疾患、智力低下者绝育术优选,也可用皮下埋植剂。 ◆肢体残疾、下肢关节强直、不能采取膀胱截石位者不能用宫内节育器,可用皮下埋植剂、有效避孕针、阴道药环、外用药具、绝育术。 ◆盲人:使用短效口服避孕药或阴道药具较困难,以有效措施为主,如宫内节育器、皮下埋植剂、有效避孕针或绝育术。 ◆聋哑人:文化程度高者,可采用书面指导或通过哑语咨询,各种避孕措施皆可应用。5、 家境困难者 环境拥挤、狭窄与儿童共居一室者,药品存放困难,阴道药具放置及使用不方便者,可采用宫内节育器、皮下埋植剂、绝育等有效措施。